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118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斌,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县水冶镇美好居家电器门市部,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红塔路路东。
经营者:孟炜。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县水冶镇美好居家电器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2万元变更为1万元。
2020年8月26日,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