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160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茂名市茂南区志聪胶管店,经营场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综合批发市场****。
经营者:柯伟雄,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洲路龙江段联塑工业村。
法定代表人:左满伦,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远光,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茂名市茂南区志聪胶管店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9民初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茂名市茂南区志聪胶管店于2020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茂名市茂南区志聪胶管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茂名市茂南区志聪胶管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茂名市茂南区志聪胶管店负担。
茂名市茂南区志聪胶管店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退回其2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