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6知民初110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中粮福临门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城区瑞多福副食超市,经营场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闸口二路。
经营者:朱瑞。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襄城区瑞多福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