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540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57490G。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婉,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沛杭,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涵江区新迎客便利店,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后郭村涵华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303MA30B9DD6R。
经营者:吴纯灿。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涵江区新迎客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8月4日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易胜晖 审 判 员 李玉坤 人民陪审员 黄立立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正沁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