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2144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锦浓,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吉泰尚美百货零售经营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
经营者杨频。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