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民初170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寰,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爱玲,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光义,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沣渭新区。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光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