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南宁市沁水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桂01民初3385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南宁市沁水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宁市沁水烟酒店;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民初3385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君,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庆,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沁水烟酒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明秀西路。

经营者:毛中君,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进,广西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贵东,广西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沁水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