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民初452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1-1)。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心蕊,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乔,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吴雪云,女,198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乔、吴雪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韩利 人民审判员 李 萍 人民审判员 刘凤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夏丽丽 书记员王妍 附:民事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