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2民初2368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20000466295621B。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阳铭,浙江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宗汉嘉庆食品超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漾山村金轮南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AEAB97F。
经营者:周丽群,该超市负责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宗汉嘉庆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