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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焕文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3刑初262号
案件名称王焕文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焕文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3刑初26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焕文,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均自报)。

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明杰,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二部刑诉〔2021〕Z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焕文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庆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焕文及其辩护人李明杰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始,被告人王焕文伙同戴寅生(已判决)陈林(已判决)、李麟(已起诉)、高智(已起诉)利用高智从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内部提供的首饰设计图纸,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厂家生产假冒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的首饰并进行销售。

其中,高智为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设计开发部门经理,负责提供APM(摩纳哥)品牌首饰的设计图纸;

被告人王焕文负责全面协调工作,以及从高智处接收设计图纸;

戴寅生负责对接首饰的生产和销售工作;

陈林负责财务工作;

李麟负责出资。

至案发,被告人王焕文、戴寅生、陈林、李麟、高智的违法所得约人民币123.4万元/人。

被告人王焕文于2020年10月29日在湖南省常德市澧县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焕文在庭审过程中亦予以供认,并有被害单位委托人庞某某的陈述,证人蔡某的证言,同案人陈林、戴寅生、李麟、高智的供述,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签认材料,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卡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被告人王焕文账户入账统计,视听资料,同案人的电子卷宗,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焕文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当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焕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焕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以前述理由及被告人是初犯,认罪悔罪等建议从轻判处的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五万元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焕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10月29日起执行至2024年5月28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追缴被告人王焕文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3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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