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2民初1472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20000466295621B。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阳铭,浙江甬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慈溪市胜山柯羽食品店,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胜山镇上蔡村胜山大道东路2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AHXE015。
经营者:谢松华。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胜山柯羽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于同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