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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博睿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网信征信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73民初362号
案件名称益博睿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网信征信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益博睿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网信征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京73民初362号原告:益博睿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卞義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谊,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欣,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网信征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院盛景国际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邓旭。

原告益博睿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益博睿公司)诉被告网信征信有限公司(简称网信征信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益博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欣到庭参加了诉讼。

网信征信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益博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网信征信公司向益博睿公司支付软件许可费用980000元,软件实施费用50000元,咨询部分第二阶段费用525000,共计155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55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判令网信征信公司向益博睿公司支付其为维护合法权益支出的合理费用85077元;

3.判令网信征信公司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事实和理由:益博睿公司与网信云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网信云行公司)签署《决策分析服务提供协议》,约定由益博睿公司为网信云行公司提供SMG3决策引擎软件,并提供SMG3决策引擎软件涉及项目的咨询服务、软件的维护支持服务及实施服务。

按照服务提供协议约定,就SMG3决策引擎软件部分,网信云行公司应该在协议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益博睿公司支付490000元;

软件签收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益博睿公司支付490000元。

就SMG3决策引擎软件的实施,网信云行公司应在系统上线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50000元。

就软件咨询部分费用,网信云行公司应在第二阶段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益博睿公司支付525000元。

2016年12月,益博睿公司、网信云行公司、网信征信公司共同签订了《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将合同一方主体由网信云行公司变更为网信征信公司,网信云行公司在服务提供协议中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网信征信公司。

益博睿公司已按照服务协议约定交付了SMG3决策引擎软件,提供了第一阶段咨询服务,系统上线的实施服务,并完成了第二阶段咨询部分工作。

网信征信公司作为变更后的合同主体,应向益博睿公司支付软件许可费用980000元,实施费用50000元,第二阶段咨询费用525000元。

故请求法院依法支持益博睿公司的诉讼请求。

网信征信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益博睿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决策分析服务提供协议》;

证据2.《主体变更协议》;

证据3-6、8-10、12、13均为邮件打印件;

证据7.交付品签收表;

证据11.媒体报道打印件;

证据14.软件光盘及介绍;

证据15.发票;

证据16、17为公证书;

证据18.委托合同及律师费发票;

证据19、20为翻译文件。

其中,证据1、2用以证明双方签订涉案协议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证据3-6、11、14、16用以证明益博睿公司向网信征信公司履行了交付软件的义务;

证据7、8、19用以证明益博睿公司向网信征信公司履行了咨询部分第一阶段的义务;

证据9、10、12、13、15、17、20用以证明益博睿公司向网信征信公司履行了咨询部分第二阶段的义务;

证据18用以证明益博睿公司的合理支出。

网信征信公司为反驳益博睿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3、5均为邮件打印件,证据4为邮件附件。

上述证据用以证明益博睿公司仅完成了项目的部分工作。

经庭审质证,益博睿公司认可网信征信公司证据1-4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

不认可证据5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

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的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关于合同关系成立的事实以及约定的内容2016年8月,网信云行公司(简称“客户”)与益博睿公司(简称“益博睿”)签订《决策分析服务提供协议》。

该协议由以下各项组成:签署页、该协议之附件及附件的附录,以及益博睿标准条款和条件中国2.0版。

客户确认已阅读和理解条款和条件,并同意受条款和条件的约束(除非附件对其有所修改)。

该协议附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部分:合同信息。

提供下列服务:咨询服务、益博睿为客户提供名为SMG3的软件产品、软件维护支持(软件维护支持服务参阅本附件的“软件维护支持附录”)、SMG3软件实施服务。

启动日:服务非为测试目的在现场环境下首次提供给客户的日期。

期限:自启动日起三年后的相应日期,不含启动日。

终止:符合《益博睿标准条款和条件(中国)版本2.0》第十一节中所列情况,双方均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但应提前6个月给出书面通知。

第二部分:费用。

总费用为人民币2580000元(含增值税),包括:1.咨询部分:人民币1500000元;

2.SMG3决策引擎软件人民币980000元;

3.SMG3决策引擎软件实施人民币100000元。

付款阶段:1.咨询部分(人民币1500000元):(1)合同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客户向益博睿支付该部分金额的35%,计人民币525000元;

(2)第二阶段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客户向益博睿支付该部分金额35%,计人民币525000元;

(3)第三阶段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客户向益博睿支付该部分金额的30%,计人民币450000元。

2.SMG3决策引擎软件部分(人民币980000元):(1)合同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客户向益博睿支付该部分金额的50%,计人民币490000元;

(2)软件签收后15个工作日内,客户向益博睿支付该部分金额的50%,计人民币490000元;

3.SMG3决策引擎软件实施(人民币100000元):(1)合同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客户向益博睿支付该部分金额的50%,计人民币50000元;

(2)系统上线后15个工作日内,客户向益博睿支付该部分金额的50%,计人民币50000元;

客户对上述款项的支付,都以收到益博睿开具的正式、无误发票为前提,如发票未能及时提供的,付款阶段相应延迟。

收款账户信息如下:收款开户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收款账户名称:益博睿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收款账户号:72********-001。

第三部分:工作范围说明书(咨询部分)现金贷款和消费分期通用申请评分卡导入及优化咨询服务项目本工作说明书是依据网信云行公司(甲方)与益博睿公司(乙方)之间所签署主合约中规定条款所起草。

签署本工作说明书表示缔约双方同意在主合约条款的规定和约束下进行合作。

当本工作说明书与主合约内容出现不一致时,如果是与甲乙双方权利、职责相关的内容请以主合约为准,如果是与甲方现金贷款和消费分期通用申请评分卡导入及优化咨询服务项目工作内容相关的部分请以本工作说明书为准。

本工作范围说明说仅涵盖所有咨询服务范围,不涉及具体系统和系统上线的工作内容安排。

1.项目范围与目标。

1.1甲方启动现金贷款和消费分期申请评分卡导入及优化咨询服务项目。

1.2乙方基于对甲方需求的初步了解,通过提供下列服务的方式帮助甲方实现其项目目标:1.2.1针对甲方目前经营的线下现金贷款和即将开展的在线消费分期业务,导入专家调整的通用申请评分卡、审批策略和初始额度核给方案。

1.2.2系统上线后的1-2个月,协助甲方对现金贷款和消费分期通用申请评分卡及策略的监控和初步模型和策略优化。

1.2.33-6个月后,待有客户的行为表现,导入具有数据分析基础的通用申请评分卡和策略再优化。

1.2.4知识转移:3次系统性培训,每次为期1天;

项目进展讨论周(或双周)例会(每周1次或每两周1次);

项目交付文档。

2.服务内容。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将分为3个阶段,其中某些阶段在时间表中可能发生重叠,每个阶段的具体描述如下所述:2.1第一阶段:项目启动与专家调整的通用申请评分卡及策略导入。

2.1.1乙方将主导召开一个为期1天的项目启动会议,会议时间由双方共同决定,会议目标包括:共同审阅并确认项目计划,包括项目时间表以及工作描述;

讨论甲方项目团队的角色与职责;

讨论并确定现金贷款和消费分期通用申请评分卡及策略导入工作计划;

提交初版通e申请评分卡、审批策略和初始额度核给方案。

2.1.2第一次提交的初版第三方数据专家模型,运用益博睿通用评分卡的经验和专家讨论,工作开展如下:乙方与甲方进行讨论,基于现金贷款和消费分期实践经验的通用申请评分模型进行专家调整,协助甲方确定并导入现金贷款和消费分期通用申请评分卡;

乙方协助甲方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群体,基于现金贷款和消费分期通用申请评分卡设置申请审批策略,包括“自动拒绝”“建议审慎”“一般关注”和“自动批准”等审批策略;

乙方协助甲方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群体,基于现金贷款和消费分期通用申请评分卡设计初始额度核给策略。

2.1.3乙方根据讨论结果总结现金贷款和消费分期通用申请评分卡以及策略设计后,将主导召开一个为期1天的评分卡模型与策略汇报会议,会议时间由双方共同决定,会议目标包括:现金贷款和消费分期通用申请评分卡汇报;

现金贷款和消费分期通用申申请审批和额度策略汇报。

2.1.4乙方依据与策略汇报会议的讨论结果,在会议结束后5工作日之内内交付《现金贷款和消费分期通用申请评分卡及策略模版v1》。

2.2第二阶段:系统上线后的通用申请评分卡及策略监控。

2.2.1在通用申请评分卡以及策略部署上线完成后,乙方将在前2-3个月协助甲方对模型及策略进行监控并转移相关监控知识给甲方团队。

2.2.2乙方将按照消费分期与现金贷评分模型进行两次监控(每个月1次),如有必要将在第2次监控后进一步对模型与策略优化调整。

2.2.3乙方将为通用申请评分卡及策略提供监控报表模板,举例如下:申请评分卡稳定性报告申请评分卡有效性报告进件量×审批通过率交叉分析滚动率分析拒绝原因分析。

2.2.4乙方将在完成上述工作之后交付项目文档:《通用申请评分卡及策略监控报表模板》。

2.2.5根据前3个月的监控报表结果,如有必要,进行第一次模型和策略优化,并交付《现金贷款和消费分期通用申请评分卡及策略模版v2》。

2.2.6乙方将前往甲方办公地点2次,每次为期2天进行数据进取,数据分析和监控报表知识转移。

2.3第三阶段:依据甲方数据的优化通用申请评分卡及策略与项目总结。

2.3.1第二阶段结束后的3-6个月后(具体时间双方根据模型及策略运行效果讨论确定),开展以甲方数据为基础的通用评分卡和策略优化。

2.3.2乙方提出《数据需求模板》,甲方负责在收到乙方所提《数据需求模板》后的第10个工作日内按照乙方要求格式提供数据,并对乙方所提出的数据质量相关问题,在合理时间之内给予回复。

乙方在需要时为数据抽取工作提供指导、沟通、解释需求,以保障所提数据能够满足本项目的要求。

2.3.3乙方确保对甲方所提供数据的保存、传输、使用仅限于中国大陆;

不得泄露本项目数据给与项目无关的其他第三方;

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数据将仅用于项目许可的范围。

乙方将在项目全部交付结束之后的三个月内删除项目数据。

甲方将负责确保所提供数据不带有任何敏感性信息和辨别身份的资料。

2.3.4乙方会对收到的项目数据进行质量检验,并就所发现的问题与甲方讨论。

甲方需要对乙方所提出的数据质量相关问题,在合理的时间内予以回复。

2.3.5乙方会运用甲方的数据,对现金贷款和消费分期通用申请评分卡的评分分布及模型效度进行验证并优化,并在此基础上对申请审批、初始额度核给进行调优。

2.3.6乙方将在上述工作完成之后主导召开一个为期1天的项目总结会议,会议时间由双方共同决定,会议目标包括:现金贷款和消费分期通用申请评分卡汇报;

现金贷款和消费分期通用审批、额度策略汇报。

交付《现金贷款和消费分期通用申请评分卡及策略模版v3》。

2.3.7乙方将在项目总结会议结束之后10个工作日内交付《现金贷款和消费分期通用申请评分卡及策略总结文档》和《通用申请评分卡及策略培训教材》。

2.4知识转移乙方对甲方的知识转移由三个主要部分构成,即:系统性培训,周例会(或双周例会)和交付文档。

2.4.1乙方提供的系统性培训将包括以下内容:为期1天的通用申请评分卡及策略基础培训课程,介绍评分卡及策略基本信息、专家调整方法;

为期1天的通用申请评分卡导入、验证及策略设计与监控培训课程,介绍评分卡导入、验证的方法和步骤,申请审批、初始额度核给、定价策略的设置,以及模型策略监控的步骤;

为期1天的模型及策略优化培训课程,介绍评分卡及策略的优化的方法与步骤。

2.4.2乙方将通过周例会(或双周例会)的方式,对甲方进行持续性培训。

2.4.3乙方将交付必要的项目文档,帮助甲方项目成员理解项目工作内容。

2.5项目人员。

2.5.1为保证项目实施的稳定性和可控性,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小组人员。

2.5.2如任何项目成员由于辞职、辞退、病假或其他乙方不可控之合理理由而无法继续进行项目工作时,乙方将在征询并取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分配其他拥有相似经验及资质的替代人员。

对此类人员调整,甲方不应无理由的拒绝。

3.项目管理。

3.1.定期项目状态报告。

3.1.1乙方将按甲方要求,按周例行向甲方提供项目状态报告;

同时根据甲方管理需要,安排不定期的项目汇报和交流。

3.2.签收流程3.2.1项目各个阶段交付的文档,乙方将按照项目计划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交付约定的项目交付成果,由甲方负责审阅,乙方对审阅过程提供必要的支持。

根据数据保管要求,交付文档将以邮件或保存在服务器指定路径中等形式交付。

3.2.2乙方将对审阅的交付成果进行详细的说明。

甲方的反馈意见以及审阅结果在交付成果的修订中予以反映。

所有必需的修改、变更及其修订状态均将以文档形式记录下来。

在这一过程中,乙方将随时对甲方提供的反馈/问题进行解答。

3.2.3原则上,文档及交付成果的审阅时间为自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5工作日。

为保证项目进度,自文档及交付成果首次递交至最终签收完成的总体审阅时间累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但是,如因乙方提供文档质量原因或有双方较大争议的问题而造成的审阅时间延迟,发现问题的一方应按本章3.5重大问题管理中的约定,发起问题升级处理。

3.2.4一旦审阅过程完成,针对项目过程中的分析结果,甲方应通过邮件方式书面确认并通知乙方按此结果进入下一步的项目工作,供乙方作为开展下一阶段工作的依据;

针对交付的文档,将开始签收流程。

甲方对交付成果的最终签收将视为此项交付成果的交付工作结束。

3.2.5如果在此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回复,乙方将视为交付文档或项目成果未获得签收或确认,乙方的下一步项目工作将暂停。

3.2.6经签收确认或经会议讨论确认的文档/分析结果如需修改,将参照3.3变更管理中约定的流程进行。

3.2.7签收后的文档将按一式贰份,以电子文档及纸质文档方式分别保存。

3.3.变更管理。

3.3.1无论哪一方发起的变更都必须按约定的模板填写《变更申请表》并提交项目管理办公室进行审议,必要时需上升至项目指导委员会。

只有确认为有效的且必要的变更才会由乙方进行评估。

3.3.2乙方负责在约定的5个工作日内对变更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估,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3.3.3将经评估后的变更请求交由项目管理办公室,或由甲方内部的其他主管领导进行审批。

只有经审批明确通过的变更申请方可由双方执行。

3.3.4如变更获批准,乙方将负责根据变更审批结果,调整相关项目计划,根据新的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重新分配资源,对变更展开工作,并指定变更执行评估人员。

在变更执行执行完成后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报告执行情况。

3.3.5由乙方负责按双方的约定填报变更执行结果评估表,对执行结果进行评估跟踪,并将结果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报告。

3.4风险管理。

3.4.1乙方应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对项目进行全面地监控,力争尽早识别风险,并及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3.4.2每一个项目团队成员都应经常关注任何可能影响项目整体的风险项目。

一旦识别出一个风险项目,发现的人员应先同小组负责人或项目经理讨论,通过专业判断来决定是否值得按以下描述的正式风险管理流程进行处理。

小组负责人和他/她的团队成员应该在不影响项目进程的情况下,考虑在进行下一步工作前采取适当的行动降低或消除这一风险。

同时,填写风险日志,并提交给项目经理采取下一步行动。

3.4.3一旦收到风险日志,项目经理将和相关项目人员(如风险评估委员会)一起评估风险项发生的概率、对项目的影响、同一时间点出现多个风险项时的处理优先级,并确认该项风险的负责人。

风险负责人将负责风险管理周期直到结束。

3.4.4项目管理委员会、风险评估委员会或项目经理将决定如何处理风险项目。

最常用的四种方法是避免、转移、缓解和接受。

一旦处理方法确定,将分配给适当的项目人员进行实施。

3.4.5随后,需要追踪风险计划的实施情况,结果是否达到计划预计的效果,触发风险项的条件是否已经消除或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并进行最终记录及存档,供后续参考。

3.5重大问题管理。

3.5.1在项目交付过程中需要建立重大问题登记簿,对项目过程中遇到的有争议且会严重影响项目进度的重大问题进行登记,并由发现问题的人报告项目经理,对问题过程进行跟踪,并登记跟踪及解决情况。

3.5.2问题登记簿包括以下信息:问题发生/浮现日期发现问题的人员(如果有)问题的原因问题描述对项目的影响建议的解决方案预计的解决问题时间实际的解决问题时间确认问题已解决的人和日期。

3.5.3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双方项目组层面的争议问题,须在问题识别出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问题升级流程解决。

问题升级流程如下:第一层:所有有关技术的问题或质量争端,应该由双方项目团队,本着全心全意解决问题的态度,共同处理。

第二层:如果在第一层无法解决,问题将会提交到双方的项目主管领导。

这时还不需要召开正式的会议,但是应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会议或面对面会谈等形式进行交流。

项目经理将负责记录在此层面上的进展。

取决于问题的性质和后续行动的结果,项目有可能在这一步暂停。

第三层,如果在第二步仍不能解决问题,问题将上升到最高层一项目指导委员会。

召开由项目指导委员会和项目团队参与的问题管理会议,将问题报告提交给项目指导委员会成员在会上或会后做出最终决定。

这些处理过程及结果在问题报告中记录,并归档以供未来参考。

3.6.信息交换机制。

3.6.1总体上,通过交流产生的信息可分为以下两类:正式信息,包括电子邮件;

用MSWORD,EXCEL,PPT或者其他可使用MSWindows系统加工处理或打印出来的格式编制的文件、信件或电子版报告;

传真;

手写笔记或报告,但Postit便笺上的消息除外。

非正式信息,包括电话谈话、短消息或其他通过移动电话发送的消息、便笺等。

3.6.2所有项目交流沟通和交付材料,包括提交审核的主要材料、要签收的交付成果、项目会议记录、项目状态报告等,只有用属于正式信息的方式进行交流,才视作正式沟通。

3.6.3以上任何形式的正式沟通必须通过双方项目经理,以电子邮件方式进行,正式沟通的语言使用中文。

3.6.4非正式信息可以帮助项目组成员更有效地交流。

但是,最终提交的工作进展、交付成果必须按正式信息的形式进行提交。

3.7甲方职责。

3.7.1甲方需要一位高级管理层领导从公司战略目标的层面指导规划本项目的框架。

3.7.2甲方还需为本项目指定一位项目经理来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并作为乙方的主要沟通渠道。

该项目经理需要:负责甲乙双方的沟通协作事宜;

拥有与相关业务领导沟通的渠道,以确保他们在必要时能够参与到项目进程之中;

有权调配项目所需的适当资源,并有权对乙方交付物进行签收。

3.7.3甲方还需为项目指定至少一位风险管理专家。

该风险管理专家应来自本项目评分卡的拥有者部门,了解甲方即将开展的现金贷款和消费分期业务流程并能够协助乙方理解甲方现金贷款和消费分期风险管理策略。

甲方还应提供必需的内部资源,以负责:在合理时间之内以乙方要求的格式提供项目所需的数据、文档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安排拥有对应专业知识的内部专家来参与乙方要求的项目相关会议或电话会议。

4.项目交付物。

项目各阶段交付物如下表所列示:项目阶段及交付物:第一阶段为4.1《现金贷款和消费分期通用申请评分卡及策略模版v1》与4.2《现金贷款通用申请评分卡及策略模版》;

第二阶段为4.3《通用申请评分卡及策略监控报表模版》与4.4《现金贷款和消费分期通用申请评分卡及策略模板v2》;

第三阶段为4.5《数据需求模版》、4.6《现金贷款和消费分期通用申请评分卡及策略模板v3》、4.7《现金贷款和消费分期通用申请评分卡及策略总结文档》及4.8《通用申请评分卡及策略培训教材》。

5.工作地点。

5.1以下工作将在甲方办公地点开展,总并共10天:5.1.1组织第一阶段的项目启动会议(1天);

5.1.2第一阶段的模型与策略汇报会议(1天);

5.1.3第二阶段的模型和策略监控2次(各2天);

5.1.4第三阶段的项目启动数据捞取会议(1天);

5.1.5第三阶段项目总结会议(2天);

5.1.6知识转移的3次系统性培训(各1天)。

6.项目计划。

项目与咨询相关方案的时程共12周,灰色为系统上线预计的时间,紫色为公司正式上线运营时间,详细时程可能因相互的关联性而有延迟。

项目时间表如下图所示,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

项目计划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评分卡所需数据的可用性、甲方人员支持以及最终项目工作范围等因素。

甘特图仅作为甲方提供参考之用,项目实际时间表可能会因项目流程或模型上的限制,以及甲方资源可用性等因素而在差异。

7.支付条款。

7.1本工作说明书中所描述服务内容的总价为人民币1500000元。

该费用将按照以下支付步骤进行支付:项目预付款(合同签署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35%,计人民币525000元;

第二阶段工作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35%,计人民币525000元;

第三阶段工作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30%,计人民币450000元。

7.2如甲方额外要求增加服务,且服务范围超出本工作说明书所描述的范围,则该部分额外服务需甲乙双方协商时间及费用,并书面确认。

7.3乙方因完成本工作说明书所述需在甲方办公地点开展的工作内容而产生的杂费及差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机票、地面交、地面交通费用、餐费、电话费、邮寄费以及其他由提供该服务所所产生的直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4如改动咨询和分析的结果所需工作超过规划的10日以以内者,益博睿予以协助,并视为售后服务的一环。

若改动的协议范围过大或所需工作日超过10日以上者,将启动3.3条文中的变更管理。

7.5如有超过本份协议的工作项目,以人天来计算价目如下:项目经理RMB10000/人天,高级顾问RMB8000/人天。

第四部分:工作范围说明书(决策引擎实施部分)见附件《网信集团零售个贷审批策略实施项目工作说明书》。

第五部分:其它合同条款。

本产品(SMG3)仅可用于下列客户应用产品:现金贷款和消费分期审批自动决策系统。

软件:策略管理系统SMG3;

拷贝数:1个拷贝;

用户数:5个席位;

如需新增席位,需提前通知益博睿进行申请,益博睿免费提供10个席位。

安装地址:由客户指定地点本服务可于下列地域内使用:中国大陆。

第六部分:SMG3软件维护支持附录。

第七部分:项目团队。

2016年12月,网信云行公司(甲方)、益博睿公司(乙方)、网信征信公司(丙方)签订《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简称变更协议)。

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1.合同背景:甲方和乙方于2016年8月签订《决策分析服务提供协议》(简称“原合同”)。

2.合同目的:自2016年12月起,变更原合同主体。

3.合同主体变更内容:三方一致同意:在原合同中,一方主体由网信云行科技有限公司,现变更为:网信征信有限公司。

乙方在原合同项下主体地位不变,享受原合同及相关订单项下所有权利并履行所有义务并承担所有责任。

3.1自2016年12月起,丙方将承继享受原合同及相关订单项下甲方的所有权利并履行所有义务并承担所有责任,因丙方的原因致使甲方及乙方遭受损失的,丙方应当赔偿甲方及乙方损失。

3.2因为合同主体已经变更,故开票信息变更为:公司名称:网信征信有限公司,地址:,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院盛景国际广场**楼**记证号:110107085508216,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电子城支行,银行账号:×××,电话:010-8992****。

二、关于合同履行的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益博睿公司认可网信征信公司就涉案协议已向益博睿公司支付下列合同款项:咨询部分第一阶段合同款52500元,SMG3决策引擎软件的第一笔实施费用50000。

首先,关于咨询部分第二阶段是否完成,双方邮件记录显示:2016年12月27日,益博睿公司张杰龙向网信征信公司夏天发送邮件称:“项目第二阶段工作完成量为57%。

”2016年12月30日,网信征信公司夏天回复益博睿公司张杰龙:“确认,谢谢。

”2017年2月24日,益博睿公司Chen,Carol向网信征信公司夏天发送邮件称:“根据我们内部财务部的要求,所有益博睿公司的项目团队都需要在每个季度末及时生成和提供项目进度更新。

本确认函仅仅是益博睿内部项目进度的代表。

关于当前的项目,请确认我们完成的工作如下。

回复电子邮件是可以的,非常感谢。

”下附NCF通用积分卡项目工作说明和完成百分比(截至2017年3月30日),我们完成了一期和二期,三期尚未启动,项目完成率为70%。

2017年3月24日,益博睿公司Chao,Amelia向网信征信公司夏天、杜胜顺发送邮件:“感谢你们的及时响应,这样我们可以结束我们的年度报告识别财务编号,我们的识别最后期限为今日。

下周我们在北京,请告知你们是否愿意进行面对面的进度讨论。

”当日,网信征信公司夏天邮件回复益博睿公司Chao,Amelia:“根据我们队合同服务项的估计,随着一期的彻底完成和二期的部分完成,我们确认整个项目完成率为50%。

请参考附件,了解更多详细信息。

”附件记载:第一阶段:完成;

第二阶段:部分完成,除去以下部分:现金贷款评分卡及策略模板v2;第三阶段:未完成,尚未开始。

2017年7月12日,益博睿公司Chao,Amelia向网信征信公司郭蕾发送邮件称:“根据周二您与黄总的讨论,我们提供之前合作的相关交付品和重要沟通邮件供参考,共计3封邮件,此为第1封——项目启动与教育训练相关文档。

后续还有第2封——项目1期和2期最终交付文档,第3封——重要里程碑邮件确认和书面确认函。

若有问题,再请不吝通知。

”附件为:1.NCFKickoffandtraining.zip。

同日,益博睿公司Chao,Amelia陆续向网信征信公司郭蕾发送了第2封和第3封邮件,附件分别为:2.NCFDocument.zip和3.NCFcommunication.zip。

其中2.NCFDocument.zip文件夹中包含了NCF第二阶段消费分期策略模版、NCF第二阶段消费分期通用申请评分卡及策略模版v2、网信集团现金贷款和消费分期通用申请评分卡导入及优化总结文档、网信集团消费分期与现金贷数据检查报告。

2017年7月13日,网信征信公司郭蕾回复益博睿公司Chao,Amelia:“收到,谢谢。

”其次,关于SMG3决策引擎软件是否交付,双方邮件记录显示:2017年7月12日,益博睿公司陆天峰就“网信集团项目交付物”向张杰龙发送邮件称:“下面是几个事情需要你帮忙配合的:1)把之前给客户的交付物发给我一下,咨询部分的Amelia已经重新发给了客户,以便跟他们明确我们已经交付的内容……”2017年7月20日,张杰龙回复陆天峰:“附件是我整理的网信的一些交付物,包括部分过程文件,除了这些内容之外,还有SMG3的安装软件和SMG3的DA调用的Demo,但是有点大,邮箱发不动,我都是拷贝给客户的。

”2017年7月21日,益博睿公司陆天峰就“信分期决策引擎及实施交付物”向网信征信公司郭蕾发送邮件称:“如我们之前在北京沟通的,Amelia(咨询部分的项目经理)已经将所有咨询成果(交付物)发给您,本邮件是决策引擎软件产品及系统实施的交付物,包含了:软件培训资料、策略设计及部署文档等内容,请参考……”,邮件附件NCF.zip内容包含以下八个文件夹:01策略文件,02策略部署文件,03修改记录,04策略设计内容,05DA有关内容,06SDS培训教程,07IT建议,08通讯录。

同日,郭蕾回复陆天峰:“邮件已收到,谢谢,如果可以的话,能不能安排在下周四或周五,给我们做一下培训。

”最后,关于SMG3决策引擎软件是否上线实施,邮件记录显示:2016年8月11日,益博睿公司田荣怀就“网信项目策略v0.1版本(一期)”向网信征信公司况鹏发送邮件:“……由于8月21日要上线,故提供一版策略样例供安硕做联调测试。

”2016年12月30日,网信征信公司夏天就“评分卡调整-现金贷业务暂停”向益博睿公司张杰龙发送邮件:“如刚才和你电话沟通,由于业务调整暂停现金贷业务的缘故,请把现金贷评分卡的所有进件的系统决策调整为拒绝。

请于今天尽快把调整的策略文件发出。

谢谢。

”同日,张杰龙回复夏天:“如下图所示,按照要求,所有的现金贷款的输出全部修改成系统拒绝。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庭审笔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本案中,益博睿公司与网信云行公司签订的协议以及益博睿公司、网信云行公司与网信征信公司签订的变更协议,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依照协议约定,益博睿公司作为许可方,其主要义务是依照约定交付合格的开发成果及服务;

网信征信公司作为被许可方,其主要义务是依照约定支付各项费用。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可知,涉案合同系分阶段履行,主要包括咨询部分(共计三个阶段)、SMG3决策引擎软件交付及SMG3决策引擎软件实施等。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益博睿公司是否按照协议约定完成了咨询、交付及实施的合同义务,其要求网信征信公司付款的条件是否成就。

首先,关于咨询部分第二阶段是否完成,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按照原合同约定,咨询部分第二笔款项支付的条件为“第二阶段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525000元”。

益博睿公司称在2016年其向网信征信公司交付第二阶段的咨询成果后,因网信征信公司工作人员更迭,故其又在2017年7月12日通过邮件方式向网信征信公司再次交付了第二阶段的咨询成果。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2017年7月12日,益博睿公司Chao,Amelia向网信征信公司郭蕾发送了三封关于咨询工作交付的沟通邮件,其中,“2.NCFDocument.zip”文件夹中包含了按照合同约定益博睿公司需在第二阶段交付的交付成果,具体包括NCF第二阶段消费分期策略模版、NCF第二阶段消费分期通用申请评分卡及策略模版v2、网信集团现金贷款和消费分期通用申请评分卡导入及优化总结文档、网信集团消费分期与现金贷数据检查报告。

网信征信公司郭蕾确认收到上述三封邮件并表示感谢。

2017年7月21日,益博睿公司陆天峰与网信征信公司郭蕾就“信分期决策引擎及实施交付物”事项进行了邮件沟通,陆天峰表示“Amelia(咨询部分的项目经理)已经将所有咨询成果(交付物)发给您”,郭蕾并未予以否认,且积极回应并要求其提供培训。

虽然2017年3月24日网信征信公司认为益博睿公司仅完成了第二阶段的部分咨询成果,其中现金贷款评分卡及策略模板v2未完成,但由2017年7月12日益博睿公司Chao,Amelia与网信征信公司郭蕾的邮件往来以及2017年7月21日益博睿公司陆天峰与网信征信公司郭蕾的邮件往来可知,益博睿公司至迟已于2017年7月21日通过邮件向网信征信公司提交了第二阶段的咨询成果。

依照合同约定的咨询部分第二笔款项支付的条件,网信征信公司至迟应于2017年8月11日前向益博睿公司支付咨询部分第二笔款项525000元。

故本院认为,益博睿公司已向网信征信公司交付了咨询部分第二阶段的成果,完成了咨询部分第二阶段的工作,网信征信公司应向益博睿公司支付拖欠的咨询部分第二笔款项525000元。

其次,关于SMG3决策引擎软件是否交付,网信征信公司是否应向益博睿公司支付软件许可费用。

依照合同约定,软件许可费用应分为两笔款项支付,第一笔款项的支付条件为“合同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条款应视为附期限约定,本案合同签订于2016年8月,故该笔款项至迟应于2016年9月21日前支付;

第二笔款项的支付条件为“软件签收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

益博睿公司称其已向网信征信公司交付了涉案软件并开具了与软件许可费用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合同约定的软件交付方式为拷贝安装。

益博睿公司称负责本项目的实施人员张杰龙在2016年7月初即前往网信大厦为网信征信公司安装了涉案软件,当时网信征信公司称其负责人不在公司,并未向益博睿公司当场签发交货确认单。

双方往来邮件显示,2017年益博睿公司再次梳理交付情况以便于向网信征信公司主张货款,张杰龙应项目负责人陆天峰要求将其在2016年7月现场拷贝给网信征信公司的软件等交付物向益博睿公司发送并汇报。

2017年7月21日,陆天峰向网信征信公司郭蕾发送邮件称:“……本邮件是决策引擎软件产品及系统实施的交付物,包含了:软件培训资料、策略设计及部署文档等内容,请参考……”网信征信公司郭蕾收到该交付邮件后,回复确认收到并表示感谢,而且要求益博睿公司为其进行使用培训。

上述证据能够证明,益博睿公司至迟已于2017年7月21日向网信征信公司交付了涉案软件。

虽然网信征信公司并未履行正式签收手续,但其项目负责人上述回复邮件的行为可视为其已收到上述软件。

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本院认为,益博睿公司至迟已于2017年7月21日向网信征信公司交付SMG3决策引擎软件,网信征信公司至迟应于2017年8月11日前向益博睿公司支付第二笔软件许可费用490000元。

最后,关于SMG3决策引擎软件是否上线实施,网信征信公司是否应向益博睿公司支付第二笔软件实施费用。

按照合同约定,系统上线后15个工作日内,网信征信公司应向益博睿公司支付实施费50000元。

虽然益博睿公司称系统最终在2016年8月21日上线,但其提供的2016年8月11日的邮件仅为其工作人员向况鹏自述的系统上线时间,并无网信征信公司的回复及认可。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益博睿公司陆天峰在2017年7月21日向网信征信公司郭蕾发送的邮件称“本邮件是决策引擎软件产品及系统实施的交付物……”,其交付的软件系统上线实施成果包括策略部署文件、策略设计文件、DA有关内容、NCF策略文件更新记录,其中,NCF策略文件更新记录包括了2016年9月8日至2016年11月17日期间益博睿公司应网信征信公司要求对策略进行调整的实施记录。

另外,2016年12月30日,网信征信公司夏天就“评分卡调整-现金贷业务暂停”向益博睿公司张杰龙发送邮件称“请把现金贷评分卡的所有进件的系统决策调整为拒绝……”同日,张杰龙回复夏天“……所有的现金贷款的输出全部修改成系统拒绝”。

上述邮件中网信征信公司要求益博睿公司对策略进行调整能够证明涉案系统已上线运行。

由此本院认为,涉案系统至迟已于2016年9月8日上线,故网信征信公司至迟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向益博睿公司支付第二笔软件实施费用50000元。

因此,益博睿公司已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咨询、交付及实施的合同义务,其要求网信征信公司付款的条件已经成就,但网信征信公司至今未予支付上述款项,故对于益博睿公司要求网信征信公司付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因益博睿公司主张均自2017年9月3日起算(均晚于本院如上所认定的应付款时间),故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至于益博睿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律师费),由于涉案合同并未对网信征信公司违约情况下律师费的承担作出约定,而该费用亦不属于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失,故本院对之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网信征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益博睿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支付软件许可费用980000元,软件实施费用50000元,咨询部分第二阶段费用52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55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益博睿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14元,由网信征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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