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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闽清县梅城张少英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1民初499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闽清县梅城张少英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闽清县梅城张少英建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初499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馨馨,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闽清县梅城张少英建材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梅城镇南北大街**。

经营者:张少英。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闽清县梅城张少英建材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闽清县梅城张少英建材店的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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