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3560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
负责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艳宾,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310092165。
被告:李高阳,男,1992年2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沙河市。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李高阳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