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9知民初49号之一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对原告安阳立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阳立旺公司)与被告濮阳县向阳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豫09知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0)豫09知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中最后一页第10、第11行“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濮阳县向阳食品厂负担800元,由安阳立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50元。
”补正为“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濮阳县向阳食品厂负担704元,由安阳立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8,0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