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948号原告:佛山市兆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渤海路11号四楼自编401号(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牟方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民,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信力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桑达小区401栋303B。
法定代表人:吴万存,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佛山市兆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信力强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930075020.9、名称:车载一体指环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兆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兆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