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277号原告:深圳市麦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王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杰,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樊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林景航。
原告深圳市麦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樊杉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麦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麦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57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