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787号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爱民,男,汉族,1969年1月1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
被告:如皋市明锋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如城街道花苑新村金茂国际广场**绣品路**法定代表人:沈沙烽,执行董事。
被告:沈沙烽,男,汉族,1993年9月14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沈爱民、如皋市明锋机电有限公司、沈沙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方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