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840号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院科研楼康拓科技大厦****103。
法定代表人:董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天极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财富大道**财富园财富******法定代表人:李志高,总裁。
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天极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重庆天极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