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01民初2401号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3-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CLPX719。
法定代表人:楼风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霞,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盘龙区果道饮品店,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环城东路**沃尔玛**F1-F002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03MA6N8K736L。
经营者:黎威。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市盘龙区果道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市盘龙区果道饮品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