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刑更252号 罪犯黄宝收,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
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2018)闽0583刑初1756号刑事判决,以黄宝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22年5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闽05刑终5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2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21年3月12日以罪犯黄宝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黄宝收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屇满未收到异议反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辉、柯昭潘,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民警廖世海、张传鑫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宝收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宝收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较好;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9年4月至2020年12月累积考核分2173.9分,获得表扬3次。
访犯财产刑已履行。
罪犯黄宝收的妻子黄瑞香签订了《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南安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黄宝收适合社区矫正。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认罪悔罪书、假释帮教协议书、罪犯假释前调查评估意见书和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宝收原判刑期已实际执行过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罪犯黄宝收住所地司法局亦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
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黄宝收假释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六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宝收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2022年5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