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153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玉航,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黄县东庄镇新天地购物广场,经营场所:内黄县东庄镇北公路(内黄县东庄镇北街兴隆寺“新天地购物广场东庄店”)。
经营者:赵永坤。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黄县东庄镇新天地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