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2870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紫玲,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珑欣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龙文星。
被告: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
法定代表人:雷焕荣。
被告: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南宁文化宫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负责人:吕明。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珑欣日用品有限公司、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南宁文化宫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珑欣日用品有限公司、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南宁文化宫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