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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10刑初48号
案件名称方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方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10刑初4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西省上饶市。

辩护人张献忠,山东君诚仁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1月15日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及其辩护人张献忠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方某某在未取得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销售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入假冒“LACOSTE”相关注册商标的服装,通过其经营的名为“小淘的衣柜”“Fdk云衣轩”“云裳楼”“心怀猛鳄”等淘宝店铺对外销售,累计销售金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2万余元。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方某某在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新埭镇虹桥景苑三区703号被民警抓获。

同日,民警在该址查获2,647件带有“LACOSTE”相关注册商标的商品及包装袋、吊牌、领标若干,其中900余件带有“LACOSTE”相关注册商标的商品为被告人方某某所有。

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服装均为假冒“LACOSTE”相关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审计,货值金额为12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方某某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方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公诉人调整后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发表如下意见:被告人方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有检举揭发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方某某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入“LACOSTE”品牌服装,通过其经营的名为“小淘的衣柜”“Fdk云衣轩”“云裳楼”“心怀猛鳄”等淘宝店铺对外销售。

经审计,上述店铺的销售金额共计12万余元。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方某某在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新埭镇虹桥景苑三区703号被民警抓获。

同日,民警在该址查获“LACOSTE”品牌的服饰、包装袋、吊牌、领标等若干,其中包装袋、吊牌、领标及部分“LACOSTE”品牌的服饰商品为被告人方某某所有。

经相关权利人确认,上述被查获的服装、包装袋、吊牌、领标均系假冒。

经审计,涉案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为12万余元。

到案后,被告人方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方某某对扣押衣物的辨认材料等,证实2020年8月13日,民警在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新埭镇虹桥景苑三区703号查获“LACOSTE”品牌的服饰、包装袋、吊牌、领标若干,经被告人方某某辨认,其中部分商品为其所有。

2.《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授权委托书》《公证书》《鉴定报告》《价格证明》等材料,证实涉案被查获的“LACOSTE”品牌的服饰、包装袋、吊牌、领标上所用商标均系他人合法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注册商标,以及经商标权利人确认,上述被查获的服装、包装袋、吊牌、领标均系假冒。

3.证人顾某、周某、王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副本)》《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提取笔录》、涉案淘宝店铺销售记录、淘宝订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材料,证实被告人方某某从他人处购入“LACOSTE”品牌服装后通过其经营的名为“小淘的衣柜”“Fdk云衣轩”“云裳楼”“心怀猛鳄”等淘宝店铺对外销售的情况。

4.上海同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实经审计,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8月13日期间,被告人方某某通过上述涉案淘宝店铺对外销售“LACOSTE”品牌服饰的金额共计12万余元,涉案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饰的货值金额为12万余元。

5.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抓获经过》《工作情况》《立案决定书》等材料,证实被告人方某某的到案情况及其在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6.被告人方某某的历次供述,其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方某某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为严肃国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方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2021年6月12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方某某退出违法所得;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饰商品、包装袋、吊牌、领标等及犯罪工具手机、电脑主机等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黄 莺人民陪审员  姚艳昀人民陪审员  侯晨辰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周 恒书 记 员  倪贤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罚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

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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