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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磁宇宙玩具有限公司与上海琛达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松达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3执181号之一
案件名称东莞市磁宇宙玩具有限公司与上海琛达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松达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磁宇宙玩具有限公司;上海琛达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松达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3执1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磁宇宙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周芬,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琛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周志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东莞市松达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甘妹福,执行董事。

东莞市磁宇宙玩具有限公司与上海琛达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松达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沪73民初33号民事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民终277号民事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磁宇宙玩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琛达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松达玩具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赔偿东莞市磁宇宙玩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0元,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0元;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78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6,650元。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相应义务。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两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网络银行等财产信息,经查,两被执行人在银行开立账户内仅有人民币600元左右金额可以处置,无法满足执行标的,上海琛达贸易有限公司在社保账户内有人民币18,000余元,但无法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证券、无车辆、无网络银行等财产信息。

经到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调查,查询到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周德辉、甘妹福出入境证件信息。

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仍未查询到足额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3月3日,经对被执行人东莞市松达玩具有限公司工商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后未找到该公司住所地。

2021年3月15日经对被执行人上海琛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该住址无此公司。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笔录等证据证实。

2021年3月31日,本院以微信联系方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线索可提供,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确认。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经本院审批,于2021年3月23日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周德辉、甘妹福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及限制出境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海琛达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松达玩具有限公司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线索可提供,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确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 平审 判 员  唐 毅审 判 员  黄旻若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陈铭捷书 记 员  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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