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597号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
法定代表人:胡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坤,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伟,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味鲜(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西青学府工业园思智道****楼。
法定代表人:韩兵,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路边餐饮公司)与被告美味鲜(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马路边餐饮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路边餐饮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