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1250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
法定代表人:张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南山,男,199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饶平县饶洋镇。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詹南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31日立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原告已预交115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