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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民终149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林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民终1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雨,男,199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

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雨、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初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派克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寻梦公司同意派克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派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寻梦公司同意。

一审法院依法向林雨送达了开庭传票,而其始终未应诉。

本院认为,在一审判决作出驳回派克公司全部诉请并判令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的情况下,派克公司在二审中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林雨的实体权利,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并有利于本案纠纷的实质性解决,从诉讼效率价值角度考量,可予准许。

如林雨认为其合法权益因派克公司启动本案诉讼而遭受损害,可另行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初41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均由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剑峰审 判 员 朱佳平审 判 员 陶 冶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刘 伟书 记 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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