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民终1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娱野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大池溇村。
法定代表人:黄海锋,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一帆,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力群,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哲,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娱野渔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一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民初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许一帆以已与杭州娱野渔具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8日申请撤回对杭州娱野渔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许一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杭州娱野渔具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民初73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许一帆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许一帆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