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881号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外环路(太平庄路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嗣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玲,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雨,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李克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利,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玲,女,公司员工。
被告:中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负责人:刘有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利,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玲,女,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大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秦法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波,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山东大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