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493号 原告:福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南县某某平价商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沂南县永兴路。
经营者: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涛,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沂南县某某平价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福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