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02民初1311号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87933081M。
法定代表人:李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陈冲,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被告:嘉兴市爵仕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沈荡镇南王公路沈荡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CUUDN8D。
法定代表人:冯燕,执行董事。
被告:嘉兴欧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农庄村**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91295257P。
法定代表人:王彦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嘉兴市南湖区余新禾城雷士电器厂,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工业园区会信用代码92330402MA2F01FC0H。
经营者:洑美琴,女,1980年3月14日,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兵、孔开翔,北京优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冲、嘉兴市爵仕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嘉兴欧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区余新禾城雷士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