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02民初1681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圳,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善茶缘茶叶批发部,住所地,住所地嘉善县大云镇大云村**会信用代码92330421MA2EX46294。
经营者:杜元辉。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嘉善茶缘茶叶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