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1执151号申请执行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琨,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雪峰厨卫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通道**,经营者:李雪梅,女,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中山苏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区成业大道(邓桂全厂房)法定代表人:郑达成,总经理。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天桥区雪峰厨卫电器经营部、中山苏樱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作出的(2019)鲁01民初3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一、被告济南市天桥区雪峰厨卫电器经营部立即停止侵犯涉案第1209675号“”、第857424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停止在店面招牌及名片上使用与上述涉案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及“樱花电器有限公司字样”;
二、被告中山苏樱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第1209675号“”、第857424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在产品及包装上停止标注“樱花电器有限公司”字样;
三、被告济南市天桥区雪峰厨卫电器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四、被告中山苏樱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第三、四项确定的义务,依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雪峰厨卫电器经营部的经营者李雪梅向本院汇入10225元,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10175元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因济南市天桥区雪峰厨卫电器经营部已经履行完毕判决义务,本院向其发出结案通知书,并屏蔽其被执行人信息。
经司法网络查询平台查询本案的另一名被执行人中山苏樱电器有限公司,其名下无任何财产;
委托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到中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传统查询,被执行人中山苏樱电器有限公司名下也无财产。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中山苏樱电器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