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4170号 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大湾镇青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童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流区一心堂调味品经营部,经营场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成白路98号成都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粮油副食交易区海鲜购物广场2层200号。
经营者:李智泉,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流区一心堂调味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