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988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
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巴特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辉,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楷臻,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发财鲨(福建)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湖滨街道长福路**巷**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569270769J。
法定代表人:李秀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辉灿,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蔚容,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远县城南服饰商场。
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严陵镇外南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024MA635A726N。
经营者:王雪梅。
被告:四川省资中县恒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重龙镇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5206762369T。
法定代表人:廖云,总经理。
被告:绵阳城区新兴旺百货购物城。
住。
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南华宫**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703MA65AL3M3Q。
经营者:黄宣文。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发财鲨(福建)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威远县城南服饰商场、四川省资中县恒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城区新兴旺百货购物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
本案开庭前,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2020年8月26日,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审 判 长 黄蕴真 审 判 员 余卓立 审 判 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郭财顺 书 记 员 林秋玲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