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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安溪县城厢新航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1125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安溪县城厢新航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溪县城厢新航通讯店;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125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溪县城厢新航通讯店。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砖文村文兴路16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4MA30YJCM68。

经营者:王小凤。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溪县城厢新航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梁锡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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