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656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柠檬路5号第三幢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254490580U。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公稳,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与紫云路交口金源购物中心S2栋一层和负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57364351。
法定代表人:付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强勇,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肥西水晶城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中街水晶城一期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8151800XF。
法定代表人:付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晓霜,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肥西水晶城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
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