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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建波与青岛维尼兄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民初1292号
案件名称宋建波与青岛维尼兄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宋建波;青岛维尼兄弟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292号 原告:宋建波,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利锋,湖州市吴兴区织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嘉欢,湖州市吴兴区织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维尼兄弟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韩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建波诉被告青岛维尼兄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建波撤回对被告青岛维尼兄弟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498元,减半收取4749元,由原告宋建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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