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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安溪县城关叁叁叁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1321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安溪县城关叁叁叁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溪县城关叁叁叁通讯店;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321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馨馨,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溪县城关叁叁叁通讯店。

。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砖文村文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4MA30YXW360。

经营者:柯才全。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溪县城关叁叁叁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2020年8月20日,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蕴真 审 判 员 余卓立 审 判 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郭财顺 书 记 员 林秋玲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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