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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青云谱区阳光眼镜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191民初1052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青云谱区阳光眼镜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青云谱区阳光眼镜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91民初1052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江悦,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云谱区阳光眼镜店,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阳光家园B44-08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4MA37WR3E01。

经营者:张卫华,女,汉族,1975年2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青云谱区阳光眼镜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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