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1511号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兴县姚庄镇宝群路**。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彬,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阳县某某店,住,住所地济阳县/div> 经营者:万某某,女,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莤,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济阳县某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