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13执36号北京阳光巨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邓州巨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巨人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北京阳光巨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邓州巨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巨人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州巨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巨人投资有限公司已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并缴纳了执行费662元。
至此,申请执行人北京阳光巨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权利已经全部得到实现,并向我院申请结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通知如下:北京阳光巨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邓州巨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巨人投资有限公司的(2021)豫13执36号案件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