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民初205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锦忠,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平市延平区汇通水暖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新建商业一条街**4A店 经营者:陈燕湖。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平市延平区汇通水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争春 审 判 员 熊建安 审 判 员 吴彦瑾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金纪超 书 记 员 张 隽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