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282民初730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20000466295621B。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逍林亿人一双鞋厂。
住所地。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逍林镇宏跃村章丁路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EJFBU33。
经营者:但银生,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都昌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国际)与被告慈溪市逍林亿人一双鞋厂(以下简称亿人一双鞋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26日在浙江移动微法院上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宏联国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亿人一双鞋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联国际以被告亿人一双鞋厂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并明确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第14694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5万元。
被告方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保罗弗兰克公司是第1469453号“”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第25类“服装、鞋、帽子”等商品。
宏联公司是一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有限公司。
保罗弗兰克公司出具书面声明,许可宏联公司使用包括第1469453号“”商标权在内的所有知识产权,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
2017年12月9日,淮南卓冉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先亮与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在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泾蓉路的“吉买盛超级生活”购买一双有大嘴猴图案的拖鞋,该鞋的合格证上显示慈溪逍林亿人一双鞋业。
2016年11月28日,淮南卓冉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先亮与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下沙西街181号的“沪宁时代超市”购买一双有大嘴猴图案的拖鞋,该鞋的合格证上显示慈溪逍林亿人一双鞋业。
2017年11月22日,潍坊海纳慧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先亮与山东潍坊市奎文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在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与蔡家浜路交叉口的一商店(位于同乐生活广场,门口上方挂有吉买盛等字样标牌)购买一双有大嘴猴图案的拖鞋,该鞋的合格证上显示慈溪逍林亿人一双鞋业。
2017年11月25日,潍坊海纳慧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先亮与山东潍坊市奎文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在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申南七路3号的一商店(门口上方挂有陆安购物广场等字样标牌)购买一双有大嘴猴图案的拖鞋,该鞋的合格证上显示慈溪逍林亿人一双鞋业。
2017年11月27日,潍坊海纳慧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先亮与山东潍坊市奎文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塘东路与东川公路交叉口附件的一商店(门口挂有一心玛特生活超市等字样的标牌)购买一双有大嘴猴图案的拖鞋,该鞋的合格证上显示慈溪逍林亿人一双鞋业。
2017年12月7日,淮南卓冉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先亮与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在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新川沙路512号的“好邻生活购物中心”购买一双有大嘴猴图案的拖鞋,该鞋的合格证上显示慈溪逍林亿人一双鞋业。
2017年12月9日,淮南卓冉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先亮与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在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中一西路179号的“好又多超市”购买一双有大嘴猴图案的拖鞋,该鞋的合格证上显示慈溪逍林亿人一双鞋业。
2017年11月26日,2017年11月27日,潍坊海纳慧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先亮与山东潍坊市奎文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老芦公路868弄107号-111号的一商店(门口挂有欧亚玛特购物广场等字样的标牌)购买一双有大嘴猴图案的拖鞋,该鞋的合格证上显示慈溪逍林亿人一双鞋业。
2016年11月29日,淮南卓冉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先亮与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凌空北路于龚路支路路口的“以马内利购物广场”购买一双有大嘴猴图案的拖鞋,该鞋的合格证上显示慈溪逍林亿人一双鞋业。
2016年11月29日,淮南卓冉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先亮与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川路1775号1幢的“欧亚玛特购物广场”购买一双有大嘴猴图案的拖鞋,该鞋的合格证上显示慈溪逍林亿人一双鞋业。
2016年11月29日,淮南卓冉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先亮与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同路276弄63号的“联华超市”购买一双有大嘴猴图案的拖鞋,该鞋的合格证上显示慈溪逍林亿人一双鞋业。
2016年11月29日,淮南卓冉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先亮与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民路1号的“好又多连锁超市”购买一双有大嘴猴图案的拖鞋,该鞋的合格证上显示慈溪逍林亿人一双鞋业。
2016年11月29日,淮南卓冉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先亮与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川公路5979号的“一心玛特购物广场”购买一双有大嘴猴图案的拖鞋,该鞋的合格证上显示慈溪逍林亿人一双鞋业。
2016年11月30日,淮南卓冉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先亮与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广兰路455号的“联华超市”购买一双有大嘴猴图案的拖鞋,该鞋的合格证上显示慈溪逍林亿人一双鞋业。
2016年11月30日,淮南卓冉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先亮与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2690弄59号的“如海金桥购物广场”购买一双有大嘴猴图案的拖鞋,该鞋的合格证上显示慈溪逍林亿人一双鞋业。
庭审比对中,原告认为被诉侵权商品属于第1469463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子类别,被诉侵权商品上大嘴猴图形标识与第10065563号“”商标构成近似。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2017)沪闵证经字第12019号公证书公司、(2018)锡江证经内字第1631号公证书、(2016)沪徐证经字第9083号公证书、(2018)皖淮正公证字第5225号公证书(2017)皖淮正公证字第2496号公证书、(2017)维奎文证民字第4084号公证书、(2017)维奎文证民字第4146号公证书、(2017)维奎文证民字第4171号公证书、(2018)皖淮正公证字第5187号公证书、(2018)皖淮正公证字第5219号公证书、(2017)维奎文证民字第4162号公证书、(2017)皖淮正公证字第2523号公证书、(2017)皖淮正公证字第2525号公证书、(2017)皖淮正公证字第2526号公证书、(2017)皖淮正公证字第2528号公证书、(2017)皖淮正公证字第2531号公证书、(2017)皖淮正公证字第2540号公证书、(2017)皖淮正公证字第2543号公证书、检索报告、(2018)莱西证经至第25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及庭审中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侵害商标专用权等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被诉侵权商品与第1469453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子商品系同一类商品。
被诉侵权标识大嘴猴与第1469463号商标“”两者属于近似商标,且容易导致混淆。
被告生产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第14694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停止侵害。
至于赔偿损失,由于本案中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本院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被告赔偿原告5万元:1.被告系个体工商户,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经营规模;
2.侵权商品销售范围较广;
3.原告为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支出了合理费用。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慈溪市逍林亿人一双鞋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第14694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慈溪市逍林亿人一双鞋厂赔偿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已经包括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被告慈溪市逍林亿人一双鞋厂负担5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