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910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法定代表人:张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菲菲,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馨韵茶叶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经营者:许长喜。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馨韵茶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馨韵茶叶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