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770号原告:济南市时代酒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兆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彬,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修亭,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褚敬东,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
被告:苏会娟,女,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系被告苏会娟配偶。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宝军,济南莱芜汶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青,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市时代酒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褚敬东、苏会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济南市时代酒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时代酒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市时代酒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济南市时代酒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