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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黄月亮、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五星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402民初1314号
案件名称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黄月亮、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五星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月亮;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五星电器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02民初1314号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87933081M。

法定代表人:李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月亮,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被告: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五星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明星村大慈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02MA29HWYD12。

经营者:陈**。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兵、孔开翔,北京优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月亮、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五星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的正当处分,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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