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3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帝觉(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陆乐,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乐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淳龙,经理。
帝觉(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乐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沪73民初581号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知民终280号民事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帝觉(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乐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返还帝觉(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授权金人民币1,000,000元;
2.赔偿帝觉(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2017年9月1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计算利息;
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43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2,400元。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相应义务。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广州乐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网络银行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开立数个账户,但仅在广发银行广州沙面支行账户内有人民币673.46元,无法满足执行标的,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将上述银行账户内存款划拨给申请执行人。
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证券、无车辆、无网络银行等财产信息。
经到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陈淳龙出入境证件信息。
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仍未查询到足额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2月10日,经对被执行人工商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后发现住所地无该公司。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笔录等证据证实。
2021年3月26日,本院以微信联系方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线索可提供,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确认。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经本院审批,于2021年3月23日将被执行人广州乐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陈淳龙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州乐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线索可提供,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确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 平审 判 员 唐 毅审 判 员 黄旻若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陈铭捷书 记 员 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