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02民初1460号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茸江路**。
法定代表人:刘会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英,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盐县于城镇可可包子店。
经营场所:浙江省海盐县于城镇民乐苑商住楼。
经营者:檀毛头。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盐县于城镇可可包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